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主要依据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等要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该罪时,首先看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很好理解,就是积极追求破坏交通设施的结果;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明知破坏某个交通标志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但仍然去破坏,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这包括对交通设施进行物理上的破坏,如炸毁桥梁、挖断公路等;也包括对交通设施的功能进行破坏,比如破坏交通信号灯的控制系统,使其不能正常工作。而且这种破坏行为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里的“足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破坏的程度、交通设施的重要性、当时的交通状况等因素来判断。

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直接威胁到了这种安全。

例如,某人故意破坏铁路轨道,导致铁轨变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列车经过,就极有可能发生脱轨、倾覆等严重事故,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再比如,有人故意损坏高速公路上的重要指示标志,使得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无法获得准确的路线信息,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总之,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