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处罚,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的行为构成此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犯罪人的破坏行为虽然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尚未导致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大范围的广播电视信号中断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情况。
而如果犯罪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因广播电视设施被破坏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长时间大面积的广播电视信号中断,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和不良影响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定罪和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破坏手段、破坏的程度和范围、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种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人是出于报复社会、故意制造混乱等恶劣动机实施破坏行为,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被从重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协助恢复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等,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总之,法律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处罚,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