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退赃并取得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
在诈骗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量刑是具有积极影响的。
首先,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悔悟,体现了其认罪态度的良好。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视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积极退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降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其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被害人的谅解反映出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修复,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然而,是否能够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并不仅仅取决于退赃和取得谅解这两个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如果诈骗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即使退赃并取得谅解,可能也不会大幅度减轻刑罚。但相比没有退赃和取得谅解的情况,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总之,诈骗罪退赃并取得谅解为减刑提供了可能,但最终的量刑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采取这些行动,以争取更有利的刑罚结果。
法律依据: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