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通常依据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来确定。包括投入的本金尚未归还的部分,但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首先,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本金是重要的计算基础。如果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部分还款行为,那么已归还的本金数额应当从总投入本金中扣除,剩余未归还的本金数额则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
同时,对于集资过程中承诺的高额利息、回报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或回报,这部分支付的金额通常不会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其本质上是对被害人本金的一种消耗。
此外,还需要考虑集资的资金流向。如果集资所得被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将集资款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等,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的,这部分资金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通常会依靠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来综合确定。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合同、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集资数额的重要依据。
总之,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充分的证据来准确确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对犯罪行为的准确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