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自首的认定,通常要综合考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因素。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等。

在认定受贿罪自首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自动投案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这包括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重要的方面。犯罪嫌疑人需要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行为,包括受贿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受贿对象等具体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隐瞒或者编造重要事实,可能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实践中,对于受贿罪自首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案件侦破的作用等。同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支持自首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自首的认定是严格且谨慎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自首,最终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权威的判断。

受贿罪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