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本身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高利贷行为属于民事范畴,但其行为如果符合相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非法经营罪。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

其次,诈骗罪。如果放贷人在放贷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借款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比如,故意隐瞒高额利息,使借款人在错误认识下签订借款合同。

再者,敲诈勒索罪。在追讨高利贷债务的过程中,如果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以暴力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迫使借款人偿还远超合理范围的债务。

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在追债过程中,对借款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也会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利贷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放贷人的主观目的、放贷的方式、追债的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法律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有着明确的界限,正常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其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高利贷如何构成刑事犯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