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定罪、不定刑。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依据。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那么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和量刑。
所谓“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当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对于定罪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要证明一个人构成犯罪,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且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体系。
如果证据存在缺失、矛盾或者无法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导致无法确切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就不能定罪量刑。例如,一起盗窃案件中,仅有被害人的指认,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现场提取的物证与嫌疑人无法建立直接关联,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证据不足。
此外,证据不足不定罪不定刑,也是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因为怀疑或者可能性就对一个人进行定罪处罚,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刑事犯罪证据不足时,应当坚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