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一般按照共同犯罪所涉及的总数额来确定。

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关键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的数额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侵占的财物总额。

这一认定原则基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个别犯罪人实际分得的财物较少,也应对共同侵占的总数额承担责任。

例如,A、B、C 三人共同谋划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共侵占公司财物 100 万元。其中 A 分得 50 万元,B 分得 30 万元,C 分得 20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A、B、C 三人所涉及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均为 100 万元,而不是各自实际分得的数额。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对共同犯罪人的数额认定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如果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存在主从犯之分,那么对于从犯,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其数额的认定。但这并不改变共同犯罪的总数额。

另外,如果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中途退出,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阻碍作用,那么对于其数额的认定,可能会根据其实际参与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具体分析。

总之,共同犯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各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准确、公正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