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非法性”。这是指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通常来说,如果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就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性。

其次是“公开性”。即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宣传是让社会公众得知吸收资金的信息,从而扩大吸收资金的范围。

再者是“利诱性”。行为人通常会向存款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种利诱手段是吸引公众存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是“社会性”。指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吸收资金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一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对于“公开性”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使用了某种宣传手段,还要看其传播的范围和效果是否达到了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对于“利诱性”,也需要审查承诺的回报方式和条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判断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认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