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通常需考量主体、行为、对象、主观方面等要素。具体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认定该罪时,首先,主体方面,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从行为上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金融业务许可,却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就可能构成犯罪。
再者,关于宣传途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常见的表现形式。这种公开宣传旨在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存款。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承诺使得吸收的资金具有了“存款”的性质。
最后,对象方面,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如果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通常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某公司在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举办投资说明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并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吸引了大量社会公众的资金。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也需要谨慎区分其是合法的金融创新还是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