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该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这种情形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意味着犯罪行为发生在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看到、听到的公共场所,且处于公众能够看到、听到的状态。
“其他恶劣情节”,例如,对多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等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情节,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例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等,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或者在犯罪后有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的判刑,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