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要素。公务活动通常具有管理性、职权性和国家代表性等特征。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运营中行使管理决策权力等,都属于从事公务。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只有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只是从事一般的劳务性工作,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准确界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不能仅仅依据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来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内容,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这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以往的司法判例和解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