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经济状况等多方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侦查此类犯罪时,公安机关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公安机关会收集相关的书证,比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以确定存在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需要被执行。

其次,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这包括查询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资产情况,看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

再者,走访相关证人也是重要的侦查手段。这些证人可能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亲属、邻居、工作单位的同事等,通过他们的证言来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态度。

另外,对被执行人的日常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监控和调查也是必要的。例如,观察其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是否有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收入但故意不用于履行判决裁定。

在侦查过程中,还会借助技术手段,如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来获取相关证据。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与法院执行部门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案件的侦查工作。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是一个综合、细致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样侦查(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