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自首在定罪时,通常会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具体的定罪仍需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但它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定罪。定罪是要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确定,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对于犯罪主体,要考虑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份等因素。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在定罪时会有特殊的规定。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自首的犯罪人在主观上可能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但这并不改变其犯罪时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认定。
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这是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些客观事实是确定罪名的重要依据。
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情节的适用并非绝对,而是要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能不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刑事犯罪自首对于量刑具有积极影响,但在定罪方面,还是要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具体的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