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首先,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假释条件,包括罪犯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通常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其次,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关重要。这包括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是否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表现不佳,那么获得假释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此外,法院在审查假释申请时,还会考虑罪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回归社会后的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如果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或者罪犯在犯罪前有不良记录,可能会对假释的审批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假释的决定并非仅仅依据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同时,即使获得假释,罪犯也需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罪犯并非绝对不能假释,但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