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他人未得任何财物依然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并不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行为后未能获取任何财物,但只要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试图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就已经侵犯了抢劫罪所保护的双重法益。

例如,甲使用暴力手段对乙进行威胁,要求乙交出财物,但由于乙身上确实没有财物或者甲在威胁过程中被及时制止而未获得财物,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抢劫罪。因为甲的暴力威胁行为已经对乙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并且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未取得财物的抢劫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比如犯罪手段不恶劣、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可能会在量刑上相对较轻。但无论如何,其行为性质仍然是抢劫罪。

总之,抢劫罪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取决于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只要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抢劫他人未得任何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