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标准。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关键主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具有不想归还透支款项或者骗取财物归自己所有的故意心态。

在具体的行为表现方面,常见的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假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超过规定限额”,是指超过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明确规定的透支限额。“超过规定期限”,一般是指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

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还需要考虑诈骗数额。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具体行为方式以及涉及的数额等多个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如何界定信用卡诈骗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