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常能够实现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解决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很多情况下是能够达成赔偿的。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协商赔偿的金额、方式和期限等。这种自愿协商的过程,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增加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性。
其次,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来说,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能会在刑事量刑方面产生一定的从轻影响。这一激励机制往往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更加积极地参与调解,并努力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
再者,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调解能够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带来的精神和物质负担。同时,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通常能够更快地得到履行,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助于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达成赔偿并非绝对。如果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双方在赔偿数额、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且无法调和,调解可能会失败。但即使调解不成功,被害人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民事赔偿权利。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赔偿,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并非完全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以判断是否能够通过调解获得满意的赔偿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