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中,一般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这类犯罪中,通常不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难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有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妨害公务罪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正常公务活动的干扰和破坏,并非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明确的、可量化的物质损害。
例如,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可能会产生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但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伤害的原因和性质。如果伤害仅仅是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意外,而非犯罪嫌疑人故意为之,可能也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另外,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惩处,重点在于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以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权威。
总之,一般情况下,妨害公务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特殊的、极其个别的案例中,如果存在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情形,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0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