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通常时间较短,被关押在行政拘留所;看守所则主要关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未决犯。
行政拘留和看守所存在多方面的显著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的人员。这些行为通常相对较轻,比如轻微的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看守所羁押的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他们可能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者,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而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则不确定,取决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进度。
在管理方式上也有差异。行政拘留所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主要是对被拘留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看守所的管理则更加严格,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另外,所处的法律程序阶段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一旦决定拘留,很快就会执行。看守所中的人员则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能面临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的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设立和运行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
总之,行政拘留和看守所虽然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但在性质、适用对象、期限、管理方式、所处法律程序阶段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