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不是从收到判决书算起,而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的执行起始时间并非从收到判决书时起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生效。
之所以以判决确定之日作为缓刑执行的起点,是综合考虑了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在判决未确定之前,案件仍存在变数,可能会有上诉、抗诉等情况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有当判决确定,即具有了确定性和权威性,缓刑的执行才有了明确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总之,准确理解缓刑执行的起始时间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刑罚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