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的量刑应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规定等综合考量。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多种行为或对象,但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罪名。在量刑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首先,要审查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是选择性罪名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行为。例如,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如果被告人只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那么就针对这一行为进行量刑考量;如果实施了多种行为,就要综合评估。

其次,考虑犯罪情节。这包括犯罪的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比如,贩卖毒品是在公共场所进行,还是在隐蔽的场所;运输毒品的距离和方式;制造毒品的规模和技术等。

再者,危害后果也是重要的量刑因素。例如,毒品犯罪中涉及毒品的数量、纯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等。

法律规定对于选择性罪名的量刑也有明确的幅度和标准。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

此外,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是否有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都会影响量刑。

总之,对于选择性罪名的量刑,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选择性罪名如何量刑(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