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涉刑事犯罪的移送,通常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后,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移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案件中存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如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应当审慎判断。
法院会对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甄别和整理,确保移送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关联性。在决定移送时,会制作移送函,将相关的案件材料、证据以及涉嫌犯罪的情况说明一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具有管辖权。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准确地确定移送的机关。
在移送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依法立案侦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移送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涉刑事犯罪的移送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的审理必然中止。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继续进行,尤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结果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可能出现的冲突,民事案件的审理会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此外,当事人对于移送的决定和后续的处理过程,如果认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