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情形,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
交通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判断醉酒的标准通常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法定的阈值,例如 80 毫克/100 毫升,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从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这意味着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行为,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判断情节恶劣需要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道路环境、参与人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严重超过”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证据来证明,比如超过额定乘员的比例、超过规定时速的幅度等。
另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包括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等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交通危险驾驶罪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还要考虑其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实施相关行为。
同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是认定犯罪的关键环节。执法机关需要通过酒精检测、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多种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总之,交通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一个综合、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