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通常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电动自行车等一些不符合特定标准的车辆一般不认定为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罪名,对于其中机动车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的定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表述。一般而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机动车的范畴。常见的汽车、摩托车等显然属于机动车。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车辆,如电动自行车等,其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会考虑车辆的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等技术参数。如果这些参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例如,某些超标电动自行车,其速度过快、重量过大,具有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交通工具,如电动平衡车、老年代步车等,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动力装置并能在道路上行驶,但由于其设计用途和行驶特点,一般不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如果在道路上使用这些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会构成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

总之,在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车辆的外观或名称,而是要综合考虑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设计用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准确地判断和适用法律。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