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孳息一般会计算在犯罪数额中。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孳息通常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等。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财产及收益。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所产生的孳息是否计算数额,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与孳息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孳息是由信用卡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且能够清晰地追溯和认定,那么往往会被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

其次,法律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旨在准确衡量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信用卡诈骗罪的危害不仅在于直接骗取的本金,还包括由此带来的额外经济利益。将孳息计算在内,更能全面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孳息计算的特殊考量。例如,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有部分还款行为,或者孳息的产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和认定。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孳息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计算在犯罪数额中,但最终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信用卡诈骗罪孳息是否计算数额(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