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通常包括利息。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说,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是包括利息的。这是因为利息也是持卡人因非法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的一部分。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规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当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进行使用,或者恶意透支等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所产生的债务不仅仅是本金,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利息是基于信用卡使用协议和相关金融法规所产生的合法费用。如果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中不将利息计算在内,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评估不足,也不符合法律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要求。
例如,某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在超过规定期限和限额的情况下,不断累积的利息也应当被视为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将利息纳入犯罪数额的认定方式,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原则是倾向于将利息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数额通常包括利息,这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