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包括储蓄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具有透支等特定的功能和特点,而储蓄卡通常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诈骗罪所针对的是信用卡这种特定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相关犯罪行为。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信用卡的相关特性和使用规则。信用卡的发行和管理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其透支功能在一定条件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诈骗的可能性。

然而,储蓄卡是先存款后消费或取款,不允许透支。这就从根本上与信用卡的性质有所区别。

如果有人利用储蓄卡进行诈骗活动,可能会构成其他类型的诈骗罪,但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

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关键在于考察行为是否涉及信用卡的特定使用方式和违规操作,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是明确限定在信用卡的范畴内的,不涵盖储蓄卡。

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否包括储蓄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