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一般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通常会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确定。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指的是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数额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涉及的诈骗金额是关键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果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所获取的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就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犯罪的手段和情节也会影响数额较大的认定。例如,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即使每次诈骗的金额单独未达到五千元,但累计起来达到了相应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此外,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也是考量的重要方面。如果犯罪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财物,那么在认定数额较大时会更为严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会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会审查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定犯罪的事实和涉及的金额。同时,也会考虑犯罪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准确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