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金融犯罪类型。在法律层面,要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因素。
首先,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就怀着不打算按照信用卡的规定和发卡机构的要求正常还款,而是意图非法占有财物的心态。例如,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者通过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等行为,都可能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客观上存在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的行为。常见的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通过仿制、变造等方式制造的假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使用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获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期而失效、被挂失失效等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个重要情形。一般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对于涉及的数额,也有明确的规定,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