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首先,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支付工具,其发行、使用、管理等都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范。信用卡诈骗罪破坏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而犯罪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影响了信用卡制度的正常功能和信誉。

其次,公私财产所有权也是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重要客体。犯罪分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冒用、恶意透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给信用卡持有人和金融机构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某人伪造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这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则,破坏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得被伪造者的财产遭受损失,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

再比如,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行为既违背了信用卡的使用约定和管理要求,也非法占有了银行的资金,损害了银行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两个客体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了哪些客体(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