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意味着行为人使用了通过非法手段制造的、仿冒真实信用卡的卡片来进行消费、取现等获取财物的行为。

其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例如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收入证明等材料来获取信用卡,然后用于非法活动。

再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也是犯罪行为。信用卡可能因为到期、挂失、被银行停用等原因作废,但仍有人故意使用这种已经失去效力的信用卡获取财物。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的情况。这包括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者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冒用。

最后,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透支金额、还款情况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哪些属于信用卡诈骗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