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通常依据犯罪嫌疑人非法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不同的数额会导致不同的量刑幅度。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

首先,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恶意透支”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其次,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等其他情形下,数额较大一般指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指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数额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简单的数字计算,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是否有退赃等情节。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中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来计算。但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在量刑时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考量。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