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万元。但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中,五万元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然而,对于这五万元的认定并非是简单的数字相加。首先,要明确计算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信用卡诈骗所获取的财物价值总额。这包括直接通过信用卡提现、消费等方式获得的资金、物品价值等。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多次诈骗行为,或者涉及不同类型的诈骗手段。比如,既有恶意透支,又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况。此时,会将所有这些诈骗所得累加计算。但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会在计算犯罪金额时予以扣除。

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比如,银行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费用、被害人因信用卡被诈骗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等。这些虽然不一定直接计入犯罪金额,但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情况,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来分别认定各自的罪责和犯罪金额。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中五万元的金额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原则,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认定五万(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