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指诈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通常为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
确定这一数额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首先,要考虑到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较低的数额标准可能导致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的过度打击,而过高的标准则可能使一些较为严重的诈骗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5000 元以上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其次,还需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5000 元的购买力可能相对较低;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5000 元可能是一笔较大的数目。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数额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此外,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不仅仅取决于数额,还包括犯罪的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多次恶意透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时,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遵守信用卡的相关规定,避免陷入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陷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