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对真实信用卡进行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信用卡内容的行为。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里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在认定恶意透支时,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透支并且及时还款,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也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怎么认定是信用卡诈骗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