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情况。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对真实信用卡进行涂改、加工的变造信用卡。
其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指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诈骗活动。
再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办理退卡手续;因挂失而使信用卡失效等。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最后,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结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