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且较为严格的定性标准。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关键主观要素。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从一开始就怀有不打算按照信用卡的正常规则和约定去履行还款义务,而是意图无偿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而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则是通过提供不实的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

还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这里的作废信用卡,既包括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也包括在信用卡有效期内银行因某些原因宣布作废的信用卡。

另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

再有,恶意透支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里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通常是由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来设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惩处力度也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所不同,旨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合法持卡人的权益。

信用卡诈骗罪是怎么定性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