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规定了特定人员需要回避。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干扰司法程序。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在案件的审理中起着关键的决策作用,如果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回避。
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他们在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若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必须回避。
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侦查人员的公正性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的记录等工作。翻译人员在案件涉及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时提供翻译服务。鉴定人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他们的工作都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如果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也应当回避。
这些适用人员可能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经参与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等原因而需要回避。回避的决定通常由相关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