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这种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意味着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然后进行相关的违法使用。
再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比如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等,明知是作废的信用卡还进行使用的。
还有冒用他人信用卡,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况。
另外,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这里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一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之,信用卡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陷入犯罪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