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满足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持卡人的行为表现、透支后的还款态度、透支的原因和用途等多种因素。比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比较严格和谨慎的。因为信用卡的使用在现代社会中非常普遍,一些因疏忽或暂时经济困难导致的逾期还款等情况,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一旦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既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广大民众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消费,按时还款,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