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在刑法中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它是附有一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如果所判刑期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一般不适用缓刑。其次,犯罪情节较轻。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等因素来判断。再者,有悔罪表现。比如犯罪分子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真诚悔过等。最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有其特有的考验期限。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上述规定,没有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犯新罪,缓刑将会被撤销,执行原判刑罚或者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缓刑制度既体现了刑法的严肃和公正,又给予了犯罪分子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目的。

刑法中的缓刑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法律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