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缓刑期间有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一般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其政治权利并未被完全剥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缓刑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等。但只要没有被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就应当享有选举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判决时,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是没有选举权的。

选举权的享有与否,关键在于法律是否明确剥夺了该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具体情况,会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判决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其是否拥有选举权。

此外,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体现民主法治的重要方面。对于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公正、合理、合法。

总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是有选举权的。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有期徒刑缓刑的有选举权吗(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