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罪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选举权。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非刑罚本身。是否拥有选举权,关键在于在被判处缓刑的同时,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同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就仍然享有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项附加刑,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将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然而,缓刑只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没有被明确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其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并未被限制或剥夺,也就包括选举权。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限制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依据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准确判断缓刑期间罪犯的选举权情况。
总之,在缓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判决内容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