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缓刑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非是绝对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然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政治权利的享有情况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如果法院在判决缓刑的同时,明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期间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如果法院在判处缓刑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原则上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某些特殊情况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选举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可能会因为罪犯处于缓刑期间的特殊身份,而对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即使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有序地参与选举活动。

总之,缓刑期间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判决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缓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