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的逃匿,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追究而擅自离开司法机关控制范围、隐藏行踪或者使用其他手段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在刑事犯罪领域,对逃匿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逃匿表现为具有逃避刑事追究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自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并且通过离开特定区域、改变身份、切断与外界联系等方式,有意地试图躲避司法机关的追踪和制裁。

其次,在客观方面,常见的逃匿行为包括:突然离开常住居所或工作地点,且未留下明确的去向信息;在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期间,更换联系方式或者故意不回应司法机关的传唤;使用虚假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活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行踪;频繁变更居住地点或者藏匿于难以被发现的场所。

司法机关在认定逃匿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和表现。例如,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短时间内大量转移财产、销毁证据,同时又突然失踪,这往往会被认定为具有逃匿的嫌疑。此外,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等证据也能够为逃匿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行为人因突发事件或者合理原因暂时离开特定区域,但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保持联系的,一般不认定为逃匿。

总之,刑事犯罪中逃匿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准确地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刑事犯罪中的逃匿(0)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五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