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涉及刑事犯罪的执行,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一般情况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取保候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怀孕妇女涉及刑事犯罪的执行,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和考量。首先,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怀孕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羁押,但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随传随到等。

在审判阶段,如果妇女在审判的时候怀孕,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这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考量。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对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一面。

当怀孕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在交付执行前,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以及婴儿能够得到母亲的照顾。

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并非意味着罪犯逃避了刑罚,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调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依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孕妇分娩结束且身体恢复适合收监执行,或者哺乳期结束,就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总之,对于怀孕妇女涉及刑事犯罪的执行,法律在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孕妇和胎儿的特殊情况,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怀孕妇女涉及刑事犯罪如何执行(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