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主体资格方面,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行为表现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例如,故意隐瞒公司的重要资产,或者虚构大量的债务来制造破产的假象。

对于“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损失程度、涉及的人数、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仅仅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破产罪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综合判断。例如,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公司、企业确实存在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此外,还需要注意区分虚假破产罪与一般的破产欺诈行为。一般的破产欺诈行为可能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可能仅需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总之,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虚假破产罪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