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一般是指公共财产中归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国有资金、集体资金,以及用于扶贫、救灾等特定款物。
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对于“公款”的认定是一个关键要素。首先,公款的范围广泛。从来源上看,既包括国家拨给的资金,也涵盖国有单位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资金,还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罚没款项等。例如,国有企业的营收款项、国家机关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都属于公款的范畴。
其次,特定款物也被视为公款。比如,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和物资,即便其来源并非国有或集体,一旦被挪用,同样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公款,还需要考虑资金的管理和支配权限。如果资金虽然在形式上属于某个单位,但实际上该单位对其没有支配权,那么一般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例如,在一些合作项目中,资金的支配权可能按照约定由合作双方共同管理,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公款。
此外,公款的形态也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等能够变现的财物,只要具备公款的性质和用途,也应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的来源、性质、用途、管理和支配权限等多个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