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款不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诈骗罪。

信用卡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信用卡借款的情境中,如果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等,以获取较高的信用额度,而后进行大量透支并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消费,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又或者通过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如果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后,确实因为经济状况恶化、突发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并且在银行催收后能够积极与银行沟通,表明还款意愿并尝试制定还款计划,那么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信用卡借款不还的行为,银行通常会先采取一系列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严肃而谨慎的,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信用卡借款不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持卡人应当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信用卡借款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